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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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宣贯参考材料Wh;l-t ut:l;D!?
1 总则X9w0V8OkS
1.1 本准则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于2000年10月24日以质技监函[2000]046号文发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简称“评审准则”]。文中明确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实行新的评审准则,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 1021-90)中的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不再作为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据。RzNJ/r2oIi
1.2 准则等同采用国家标准《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15481-1995的基础上增加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中对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
1.3 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为:
①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y^%W a'bGuD hSF
② 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N M~-D)f?!L ]!X
③ 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m1a1? a-U@J,d
1.4 为保持与GB/T 15481-1995 标准文本的一致性,在本准则中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统称为“实验室”。 dy'J!imq lor)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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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lncclyf 于 2007-12-12 18:12 编辑 [/i]] 4.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组织和运作方式应保证固定的、临时的和可移动的设施满足本准则的要求。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证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的帐目和独立核算。在这里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的基本含义为—实验室能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具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并不等于必需有独立的银行户头和帐号,非独立法人可以使用挂靠单位的银行帐号,但在挂靠单位财务上,必须有独立的帐目和独立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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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实验室有临时实验室或现场实验室时,应另有相应的现场测试组织质量体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