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价格可以补差吗?
[b][color=Black][color=Red][size=4]当初订施工合同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风险金,现在施工材料张价,施工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价格补差吗?(注:建设厅有个文件没有约定风险金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补差价格的90%),又是如何向建设单位申请该项补差的呢?[/size][/color][/color][/b]/oN4_i5]L;cGZ/HQ2AOd Bs"wV%j\%n*F
[[i] 本帖最后由 zhangrihong 于 2008-4-4 16:48 编辑 [/i]] 可以,看和业主的关系了,走正常的程序可能会有问题,一般都有规定如:材料价格超过20%可以补差,但也没有规定100%补差,所以很难 最关键要关当初合同里面是怎么规定。如果没有,就得看建设单位的态度了。否则你是没门的。:lol 版主,你说的那个建设厅的文件啊,能拿出来大家看看吗?这是好东东啊,如果能够做到的话,就可以补差了,但就怕梦想成空啊.反正我从来就没听过,更别说经历了,遇到的就是在超过一定比例后,给你补超出之外的那部分,更多时是没有这回事 [quote]原帖由 [i]gzasly[/i] 于 2008-4-4 19:47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6959&ptid=50741][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p%^+Ce |npp
版主,你说的那个建设厅的文件啊,能拿出来大家看看吗?这是好东东啊,如果能够做到的话,就可以补差了,但就怕梦想成空啊.反正我从来就没听过,更别说经历了,遇到的就是在超过一定比例后,给你补超出之外的那部分,更多时是没 ... [/quote]#r9|6z;RNk
这个我也没看到过,这是一个朋友问我的问题,可能他们当地建设厅有这样的文件吧 [quote]原帖由 [i]blc007[/i] 于 2008-4-4 18:10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6908&ptid=50741][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imZ\1a#o!hj
可以,看和业主的关系了,走正常的程序可能会有问题,一般都有规定如:材料价格超过20%可以补差,但也没有规定100%补差,所以很难 [/quote]?!f.D0F Lb#kd
J go4[Qh3~
但这20%也没有哪个管理部门书面规定,只是行业中的潜规则而已? [quote]原帖由 [i]顽强生命[/i] 于 2008-4-4 18:31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6917&ptid=50741][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xF5~?vNV q
最关键要关当初合同里面是怎么规定。如果没有,就得看建设单位的态度了。否则你是没门的。:lol [/quote]nI"|S(G](N
呵呵,也对噢,万一是个固定单价或者总价合同,而且约定材料涨价业主不承担相应费用的话,那是挺麻烦的呵 以前有个约定俗成的行规:[color=red]主要材料[/color]价格浮动在10%以外的,为了公平起见,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价格签证,结算时调整。现在建材市场涨价幅度太大,不是乙方所能承受的,即便是固定单价合同,约定一切风险有乙方承担的,个人意见[color=red]也得调整[/color]。
现在好多地方出台了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等等对策,下面列举几个地市的:
[color=red]一、上海[/color] H;b.T!E7b&T'y)s.PH
[QUOTE][color=blue] 沪建市管〔2008〕12号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沪建市管〔2008〕12号[/color]
[color=blue]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color]
[color=blue][/color]
[color=blue]各有关单位:[/color]
[color=blue]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color]
[color=blue]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color]
[color=blue]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color]
[color=blue]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color]T@aA?
[color=blue]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color]
[color=blue]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color]
[color=blue]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color]
[color=blue]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color]-z:?M4X0EG9i(U
[color=blue]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color]
[color=blue]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color] r~;NQ Eq J|-A
[color=blue] 1、房屋建筑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color]
[color=blue]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桥梁支座、伸缩缝、沥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预制件等。[/color]"G F6Z/HN1iO/V\
[color=blue] 3、民防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color]
[color=blue] 4、园林绿化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各类苗木、石材、古建筑材料等。[/color]
[color=blue]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color]\`]LM
[color=blue]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color]
[color=blue][/color]"c~/[4si2cN
[color=blue]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color]*m4U6T R)j
[color=blue]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color]3^ sM0V'X\ e,jF|1p
N{'o rf^
&Ui%r&X~
[/QUOTE]
[color=red][b]二、湖南[/b][/color][QUOTE][color=blue]湘建价〔2008〕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Y,n$Wvg.P&X
2007年9月13日,我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湘建价〔2007〕305号),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证工程计价公平合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目前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很大,建筑市场竞争激烈,风险增大,湘建价〔2007〕305号文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反映其针对一些具体问题仍有不合理、不明确之处。现将有关规定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主要材料仍按湘建〔1999〕价字第172号文附录三中规定的范围执行。如某单项非主要材料占该合同工程总造价的2%(含2%)以上,该单项非主要材料应视作主要材料。Z6V,ER&EV.i D
根据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时期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规定不作调整,但应同时明确风险包干系数;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超过上述规定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实际市场价格全部调整,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对此予以明确,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对此严格把关。凡对上述规定未予明确的,其招标文件不得发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对此条款重点审查。施工承包合同中对造价计价事项的约定不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本补充通知规定的,应责成发、承包方予以改正,不按要求改正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H6SBf^5_3g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对某单项主要材料相对当时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作出的浮动比例,在该项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时应予保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形象进度对主要材料各期使用数量及时确认签证。+M*fu8^&B5lw6k
[b]二、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b]-Sn&BE+z!?z,k
三、已招标及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且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参照上述规定协商确定主要材料结算价格。)]QgU$Y.y-nv
本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补充通知与湘建价〔2007〕305号文件配套执行,抵触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o'ZW'|%LY?K'U
湖南省建设厅rw#d? w!jMZ
二OO八年一月二日[/color][/QUOTE]
[[i] 本帖最后由 晴空一鹤 于 2008-4-4 22:36 编辑 [/i]] [color=red]三、江苏[/color]`L^z?1zh
[color=#ff0000][QUOTE][/color][color=blue]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