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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GANGWUGANG 发表于 2008-5-14 15:28

黄线到底是啥,开会别人说的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虾米球球 发表于 2008-5-14 17:12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S&m? cV)Y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s(do M*S
第二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Ib8?[#l9D#\/z5j0B#X a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7Uo%Me+|T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0Eq;b_8y7C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d.u;O7Oz2F7h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4]D6L\4Z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FqSxg Q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s B ZvA$e)L8b"h/|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z\q!\&n2d4ggr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6ds.Vs3\[5U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2\|{&q,h*bm8b!T#W+?t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zd"E:t!O F(aM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a1I3I.Uf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2uZ*MK%{,l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tS5z}F QFO|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m h_v V*h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s0f(W H'n f2T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MiwOv"O 第五条 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c&dl7E Vh_2szb!BB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4]6DF a{5b
第六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Nz Hf+b4{*k#X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S"{ },K!vW[p~"F5W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T p&}D g3\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 \ ?.J/b&E
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FKM&b8` ] Mp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z8I G9ucx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JY6e;Ci9A/}`
第九条 城市黄线应当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城市黄线上报审批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Z!?r7S.`M+V
第十条 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7g4c{%kdt-s*M
第十一条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KM&i4N s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DN'z@i/h"Y2_ 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z]c$}(ayn ye
第十二条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3\VdG\{\ 第十三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n{vY}~7U r/g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8K&k.C&QMG4O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gc~H+l$YSP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E[U ?"z"c~b5d+|)g-[Q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Z ^Y7I,H 第十四条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MKQJ(~|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fw%z`#gp A;pX o$H)]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Ru9yk`-rP 第十五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CB U,R"\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og1Y&qHU)_(k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U4M9g@5Q OC8MVu.i'y (一)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Ni;H*`.P (二)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TqZ DVX;K~&_C (三)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KV3DM0qP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s'P&g O)J,rW1E/h+H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TN3c OX

*M*v,D0m7Q@/C.} NU-G5U3O4{:n(A\:H
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Zx^1L7]!GN%d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JSHZDJ237 发表于 2008-5-14 19:52

这是考规划师的,建筑师就难了,

skylili74 发表于 2008-5-15 08:15

这些内容是什么资料上的?从哪里获取?俺也搞一份背一背,明年能说不定能用上

wefole 发表于 2008-5-15 09:42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础知识

cyx 发表于 2008-7-9 07:14

哪位有空,把红黄蓝绿啥的县都整理出来,配点图,给大家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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