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f _7zoaoP关于新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K1J7E[w/u7z4K
实施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消[200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最近,西藏、广东等消防总队请示新修订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新规范)的有关执行问题,为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基层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2月1日新规范实施之日开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执行新规范。[O z;X+H,M#O+A U$R
二、在新规范实施前,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监督。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和大量投资就能够达到新规范要求的,应当建议建设、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工程竣工后,应当依照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消防验收。
三、对于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实行消防行政许可的项目,其投入使用后的消防监督管理,应当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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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H9isZ nj:l^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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