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适用范围探讨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适用范围定为 [color=Red][u]10 层及 10 层以上[/u][/color]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其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和结构高层类型应符合本规程的专门条款。考虑到有些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其层数虽未达到建筑10 层,但其房屋高度较高,为适应设计需要,此次修订中将房屋[color=Red][u]高度超过 28m [/u][/color]的民建筑也纳入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L$IE(EY9hP:^O#t'F| [i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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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ed][size=5]请问建筑高度是不是指从室外地坪算起?
以下几条高规要求是否适用于建筑高度20m以下的建筑[/size][/color]
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中,有关框架梁柱节点区混凝土的设计和浇注有以下的条文内容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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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柱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于梁、楼板的设计强度时,应对梁柱节点混凝土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第13.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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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不同强度的梁、柱节点混凝土浇筑需要有关单位具体协商解决(条文说明);
——抗震设计时,一、二级框架的节点核心区应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抗震验算;三、四级框架节点以及各抗震等级的顶层端节点核心区,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第6.2.7条)。 5YYZ2W}tg3KB
——凡是梁柱节点之混凝土强度低于柱混凝土强度较多者,皆必须仔细验算节点区的承载力,包括受剪、轴心受压、偏心受压等,并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条文说明)。 [font=楷体_GB2312][size=3][color=magenta]规范6.1.1条表6.1.1注1的说明,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房屋高度是指室外地面算起的![/color][/size][/font] 谢谢,找到了。高规中表 11.1.2注一: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标高至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水箱、电梯机房、构架等 ~,?\4F k o Wbo
可是25m以下的建筑,梁柱节点是否应用本规程,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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