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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fsxcz 发表于 2008-7-28 14:19

关于造价师和中级职称的关系

前两天,一个考过造价的朋友说造价师可以以考代评中级职称.但是我在网上没有看到相关的文件.不知到哪位能提供消息.f Rn/N1k F8y6E

9n$c,k%N G^X [color=red]这是哥们在别的地方查的资料,大家参考一下吧,都去问一下当在的人事部门,看是不是也有这种情况。[/color]
x8p%hw]p k Ug
1T'?vF\ GN [align=center][color=Red]关于贯彻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color][/align] I({B;g7u*RWM,r)G6i/w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U'}8D*R%X%B

K&i{$ya b6_ Ru   现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可请告我部职称司。
$c%J:]bnM{
_ bO)jC M.i   附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hT2| N_#Q:T

yq TK\\4jn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a(F+D3c4a'o~)gmV

5@ X%D8g@xL.XhI   第一章 总 则
#Yi%N{%j-zH c/@8EP8o)Yn4}f7e%JG`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60号)和《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m~$hW`J,zl
  第二条 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XB2R*qo#y}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twy mPTA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L'mq \jq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MF Lx2Ig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hc2L5q:w h7n

wu`Hd*e0qE)aG(a 第二章 从业资格8U(o*^a0_

Z2dS9FE-j   第五条 从业资格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认从业资格:
\ o%N`Q;E   (一)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见习一年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O,p4Q~Z8bPO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yD:m0lGR4tC
  (三)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uS/U%\Kl9A`0]
  第六条 从业资格确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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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oqUw\#\ 第三章 执业资格/lOS#S IQO
2tu)c/TB+gf9Q\
  第七条 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
'U:H(z_@5~*L 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另行规定。
;yl(Db$}e@   第八条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组织进行。
YTV0Qbt   第九条 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u\%[ k;o9lm/l   第十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i%T1Pd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并组织考前培训和对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培训要坚持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参与考试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s8q^hJ"@k-Iz   第十二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审定命题;确定合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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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Pi Mo3o   第四章 资格证书7g%P3{7fCd
&X2mLD(Y0L$N
  第十三条 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Y3yR&V|$AQr;L   第十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可作为求职、就业的凭证和从事特定专业的法定注册凭证。
nIr tq*I\2o   第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Q4D1L}b
  第十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A#P bt7~+gf%d4AH

kt.Lk HD ~V5AQ   第五章 注 册(O1zZ8pQ*V
r(I"lc/PT `
  第十七条 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业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注册,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g2@2C#L$h:P(A2K O   第十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K)pD%l `|   第十九条 申请执业资格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u&eP2RoH;\ _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5OJ.X2UItA&Dh^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s"?hm]   (三)身体健康,并能坚持在相应的岗位工作; _;~h.F i+V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Xi$\J1^ o[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D ^ U&b#t1T
  第二十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必须由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及工作规范,并负责检查监督关键岗位的执业人员上岗及执业情况,对违反岗位工作规范者要进行处罚。
&cOhcO;o*h:v%i   第二十一条 对已在须由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取得执业资格者,必须调离关键岗位。Ce8Z1?_+Q

{BK!r5[ U   第六章 罚 则Gh*nVg&V Ip 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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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执业资格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考试和考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8o:K KZ3PU#j _ T
  第二十三条 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6d mF/i&d[y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职业资格证书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x!FrXH.gX#W U-I;{3`L6r
  第七章 附 则Z,{ R-CBP'J H&p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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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or=red]第二十五条 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鉴定认为水平相当,经批准确认,可视为执业资格。
vlEd#WdVY)^   第二十六条 实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组织该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并把取得执业资格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color]  第二十七条 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培训、发证、注册等工作费用的收取,必须经当地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核准。严禁乱收费。~9IB8E6z,g([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h/_#cs[ i&[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2O{8F#bj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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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color=Red]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 [/color][/align]ZxGeHV!I6fH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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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gn=center]宁职称办(2006)3号 [/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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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8P9i#NsS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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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制度在国家、省、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稳步在我国许多行业得到推广。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的贯通将有力地促进人才评价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j)~"g ]xPNxj,X(N

-[0\L&L5g7A6E`` fw3F 由国家人事部主管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由各省市人事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证书全国有效。 yxF q/a(J Y*b

de6kz(X] PB n 近年来,省、市人事部门参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也陆续推出了多种系列的地方职业资格,执业范围分别为江苏省或南京市。
Cl%v/n m:v[;e tn/{]Lq*_d
同时,劳动部门也对技术性职业(工种)实施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劳动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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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X9K1O[ 根据国家、省、市职业资格管理的发展现状,为促进我市职称资格和职业资格的互动发展,进一步沟通各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之间的内在联系,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我们将分批整理确定两大资格的对应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5F(^%aa(ag

FQKMR GD 现依据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及各类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附则要求,将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见附件)整理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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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与职称资格贯通方式上引入“可比照认定”原则。即凡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视同已获得相对应的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持职业资格证书和市职称主管部门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印发的《存档通知书》,向市职称主管部门申请相应职称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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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5tkS:f 二、各单位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聘任本目录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dn3nQZ e&o
8A&[4A2h,Ob+c
三、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持市职称主管部门按“可比照认定”原则发放的职称资格证书,对照相关专业或系列职称申报评审的条件与要求,申报同专业或系列高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Z,D9L#|z-RNcJu1Al
Bk1w|9t.Q4p3|
附件: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 g batDw'Z@
[url=http://www.xici.net/b509504/d40168861.htm]http://www.xici.net/b509504/d40168861.htm[/url]
_"GZ+[T'F#T r3]Ga+H DH7]"F}:A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l.^"o6IA v.b lmr.p3P
pskO2fa9?AWK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N*h!Q,^]u#j*^%DS5_Bc

o7Q1~dE$b.hr [[i] 本帖最后由 jyfsxcz 于 2008-8-9 08:08 编辑 [/i]]

gxl658 发表于 2008-7-28 21:41

呵呵,我好像没听说过这样的事情,我只知道以前曾经在造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必须是中级职称这个条件,后来又被取消了
0T4?Lop)CsX_ Z-F0UZ9Ko|p4[)X
造价师是技术能力方面的证书,工程师职称指的是身份的证明

woshiliumang 发表于 2008-7-28 22:12

呵呵

有过这样的文件  现在一下子找不到   大意是说  如果你过了造价师    那么可以由单位聘你为工程师   也就是说   如果过造价师之前你还不够评中级职称的条件  那么  过了造价师   条件就够了      就是这个意思:P

mjx6601 发表于 2008-7-29 08:31

如果过了造价师,可以以考代评中级职称,那真是太好了。

spring08 发表于 2008-7-29 13:35

相互只见没有直接关系,但你如果能考过的话,老板对你绝对要比没过的工程师、高工客气多了!

zjgwh603 发表于 2008-7-29 17:13

职称没含金量,到年限就有了。工程师不能和造价师相提并论。

yizhiyan 发表于 2008-7-30 10:09

好像是有这种说法
W@+Wq%K(N 但不知道是怎么操作的

白云剑客 发表于 2008-7-30 10:31

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吧

奥迪4 发表于 2008-8-2 21:58

原来说造价师等于中级职称,但两个还是不一事

奥迪4 发表于 2008-8-2 21:59

造价师是执业资格&k3}%r-H3gY*h
中级工程师是职业资格

奥迪4 发表于 2008-8-2 22:01

不过可以以凭代考也是说的过去的啊...不然总是考试受不了啊

bao2008 发表于 2008-8-2 23:05

没多大关系,工程师只是个技术职称,而造价师是一种职业资格。

kedazwc 发表于 2008-8-2 23:40

呵呵,我听说过评标专家有部分是获得国家注册资格的人员,这个条件和高级工程师并列。

robinren 发表于 2008-8-3 08:50

没多大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类别

pceggs666 发表于 2008-8-8 09:10

造价师是技术能力方面的证书,工程师职称指的是身份的证明

lingzi34567 发表于 2008-8-8 13:09

第一次听说!

zyw68418 发表于 2008-8-8 13:53

和毕业年限有关系

who3690 发表于 2008-8-10 11:19

在南京应该考过造价师的可以评为工程师F&R(U:O4I%X_'UC-w
不过够有造价师的资格的基本上也够评工程师了吧
5K.m;E5M#u-^B 我就是造价师和工程师同年过的

hanhanyun 发表于 2008-8-13 11:08

反正考过就是好了,管它有没有关系呢,:lol :lol :lol

黑领工程师 发表于 2008-8-13 18:27

第一次听说这样的文件规定,工程师职称好象是中国特色,计划经济的产物,技术执业资格是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相关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希望国家取消职称评定,和技术执业资格制度重复,技术人员重复考试重复交钱。

xiejian 发表于 2008-8-14 08:04

说的对,造价师是与世界接轨的产物,工程师是中国特色.两者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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