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底部二层商业服务网点,一个疏散楼梯是否满足消防要求?
新高规2.0.17 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color=blue]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米,[/color]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color=blue]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color][color=black]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color],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SH,r(b,I4G+L.J
新高规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color=red][b]问题:符合2.0.17条的二层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应属于一个防火分区,那么设置几个疏散楼梯?一个楼梯能满足要求吗?[/b][/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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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7 条文说明: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6AY7R{)Z9C-cC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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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rk35 于 2006-11-23 03:49 编辑 [/i]] 个人认为可只设置一个楼梯。
新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定义,有那么多的限制条件,其目的就是为了与商住楼加以区别,而商住楼的商业服务用房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如果两者没有区别,作为防火规范没必要对商业服务网点进行定义。 rk35 真是个明白人,我没有表达清的还帮一条条的找来陈述清问题,真是个好版主,以后问问题一定向版主学习,列举所以的原因了条例。 [quote]原帖由 [i]嘟嘟在线[/i] 于 2006-10-20 13:28 发表
rk35 真是个明白人,我没有表达清的还帮一条条的找来陈述清问题,真是个好版主,以后问问题一定向版主学习,列举所以的原因了条例。 [/quote]:vo1e.l-Pmjl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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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提的很好。一起学习规范:handshake 。 :) 补充一下,个人认为单一的说使用一个楼梯是不规范的,作为疏散要求是有很多附加条件的,除去作为高层建筑裙房的设备专业要求较严外,对于疏散面积、疏散人数和宽度、疏散距离都必须考虑全面。由于近年来小型商业网点火灾时有发生,各地都出台了许多相应细则,拿上海为例,早在2003年就专门出台了《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大中型商场、租赁式公寓等亦有相关细则),一般说来,商业网点建筑面积超过200平米就必须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对于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这点全国都适用)......所以,目前很多开发商为了躲过消防审图,将总面积控制在200平米内,并将1、2层商铺的2层写为储藏间,并将楼梯间于2层封闭,2层的疏散可从门算起,最不利疏散距离计算时只需考虑楼梯疏散距离以及首层疏散距离,若仍不足,一层亦封闭以封闭楼梯间计。所以,面对具体工程最好还是结合当地相应的消防法规。 商业服务网点为什么要单独提出来?是因为它是被放宽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住宅,而不是商住楼,高规和建规对服务网点的除了某些超高需要加轻便水龙和盘管外,其他是一致的。不光可以设一个疏散楼梯,并且梯段宽度不小于1.1m(当计算后,1.1m不够疏散时按计算),而不参考商店设计规范的1.4m。 应该为 1个吧,规范说的 一个蔬散楼梯应该够了.不是还有一个安全出口吗?蔬散楼梯只是作备用的. 我的理解是不满足规范要求,要是真的发生火灾的话第一个抓的就是建筑师啊 楼上的,俺刚和编建规的人一起交谈了,没有问题,如果,你有疑问,建规,高规组的电话我可以给你,自己去请教。为啥单独提出住宅的首层或首层与二层商业网点,并不大于300平的,就是和商业分开,考虑到了中国的国情,既经济,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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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网虫 于 2006-12-8 15:33 编辑 [/i]] [quote]原帖由 [i]网虫[/i] 于 2006-12-8 00:37 发表
商业服务网点为什么要单独提出来?是因为它是被放宽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住宅,而不是商住楼,高规和建规对服务网点的除了某些超高需要加轻便水龙和盘管外,其他是一致的。不光可以设一个疏散楼梯,并且 ... [/quote]eDmHb9j I&W%R
赞同这样理解~希望规范里面能把这个给予明确。以利于执行。 一个没问题!呵呵。。。不要以为怕着火被抓就增加楼梯啊?。。。。要理解规范的意思! 只要分隔在300平方以内,设一部楼梯没有问题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专家来我市时提出高层商业服务网点一部楼梯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米, 300平方以内设一部楼梯没有问题的,商业网点的人数与安全隐患都比较小。没问题的。 首层商铺大于[color=blue][b]75[/b][/color]平米就要设置两个疏散出口了,更何况两层的商铺了,通二层的室内疏散梯设置一个就够了,900我觉得就够了,可不把二层作为一个单独的防火分区y+JM1Og Ha+tp~kY
我是这样理解的:百货店,副食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5+75=150的,就设置一个出入口,且疏散宽度大于等于1.4M,超过[color=blue][b]150[/b][/color]的且不超过[color=blue][b]300[/b][/color]平米的,就按两个出入口做,一个为疏散宽度大于等于1.4M的疏散门及一个0.9M的疏散门
按照多规5.3.8第二条规定,小于等于15ME0Z%m#n`2U M%}"VW
高规6.1.18把首层商铺看做是尽端走道,满足建筑面积不超过75平米-h%h1d$R\#E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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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coco25825 于 2007-6-4 13:27 编辑 [/i]] [quote]原帖由 [i]coco25825[/i] 于 2007-5-30 16:08 发表 [url=http://www.jzcad.com/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66507&ptid=7376][img]http://www.jzcad.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首层商铺大于85平米就要设置两个疏散出口了,更何况两层的商铺了,通二层的室内疏散梯设置一个就够了,900我觉得就够了,可不把二层作为一个单独的防火分区+`5y B rH8H$Z3_L
我是这样理解的:百货店,副食店。。。等小型商业服 ...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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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85平方米”的出处是什么,是国标还是地方规范? 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按照多规。 [quote]原帖由 [i]fyin2000[/i] 于 2007-6-4 05:09 发表 [url=http://www.jzcad.com/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69246&ptid=7376][img]http://www.jzcad.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is5Ih U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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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85平方米”的出处是什么,是国标还是地方规范? [/quote]
谢谢提点,幸亏你及时提出,我才发现了问题,及时改进,改后参见上面,附图片!q%o D idA0c6w^
[[i] 本帖最后由 coco25825 于 2007-6-4 13:25 编辑 [/i]] 根据王谓云老先生对高规的宣讲,商业服务网点的出现就是为了适应“住宅改杂货铺”的现实情况而产生的。因此说,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有许多的限定条件,该功能消防设计可以按照住宅执行。因此说,只要是商业服务网点,就可按照住宅要求设一个疏散门就可以了。不过在许多的地方建审中还是建议开设两个疏散门,至于上下联通的楼梯,一部足矣。 [quote]原帖由 [i]mm_lin[/i] 于 2006-10-23 13:58 发表 [url=http://www.jzcad.com/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9385&ptid=7376][img]http://www.jzcad.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 补充一下,个人认为单一的说使用一个楼梯是不规范的,作为疏散要求是有很多附加条件的,除去作为高层建筑裙房的设备专业要求较严外,对于疏散面积、疏散人数和宽度、疏散距离都必须考虑全面。由于近年来小型 ...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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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上海的消防规定比较细腻、周到,对国标中许多“模糊”的规定,都做了很详尽的补充。4kF(U.Lk HQ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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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还有一个问题请教大家:在[u]上海[/u]做设计、报消防,消防部门是按新《建规》、《高规》的[u]300平方米[/u],还是按原先的[u]200平方米[/u]控制(最好有实际工程报过消防,更有说服力)?%i5~)[k"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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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fyin2000 于 2007-6-5 03:02 编辑 [/i]] [quote]原帖由 [i]网虫[/i] 于 2006-12-8 00:37 发表 [url=http://www.jzcad.com/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64663&ptid=7376][img]http://www.jzcad.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L Hv$KKK#kd
商业服务网点为什么要单独提出来?是因为它是被放宽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住宅,而不是商住楼,高规和建规对服务网点的除了某些超高需要加轻便水龙和盘管外,其他是一致的。不光可以设一个疏散楼梯,并且 ... [/quote]!jA,cxK!j,x
强烈支持专家的这种观点(其实我也认为商业服务网点是放宽的),不过这种说法要是能在规范里找到依据就好了。 小于300平方米的
商业网点可以按内部楼梯 :) 谢谢搂住的分享,学习了
个人关点 多谢指教
按照这个说法应该按住宅的要求来考虑消防也是合理的住宅是650平方米以下可以设一个楼梯由此可以看出小型商网点只要不超过300平方米设一个楼梯足够了 相比650平方米的要求又比住宅高一点 也是合理的 个人关点 多谢指教 那要一个还是两个出口呢?各地都有自己的规定吧? ?。。。。要理解规范的意思! [quote]原帖由 [i]时代新人[/i] 于 2006-12-21 03:00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71354&ptid=7376][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r4TBgOW\赞同这样理解~希望规范里面能把这个给予明确。以利于执行。 [/quote]7}sA&w3A:J*C[
要知道,其实编规范的专家们,有的时候也不确定的问题是不会编出来的,只会让我们自己去体会\把握,中国的防火规范很多都是照搬国外的规范.我是搞人防设计的,人防设计规范里面就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很多国家的标准图集都有错的,主要看你怎么理解规范,而不是**执行规范 [quote]原帖由 [i]mm_lin[/i] 于 2006-10-23 13:58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9385&ptid=7376][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YVG^ b.lIi
:) 补充一下,个人认为单一的说使用一个楼梯是不规范的,作为疏散要求是有很多附加条件的,除去作为高层建筑裙房的设备专业要求较严外,对于疏散面积、疏散人数和宽度、疏散距离都必须考虑全面。由于近年来小型商业网 ... [/quote]#zdd&m%D~2e#]L:?
好办法,学习了 [quote]原帖由 [i]嘟嘟在线[/i] 于 2006-10-19 16:43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7940&ptid=7376][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rhlZ1Ot
新高规2.0.17 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 ... [/quote]《高规》2.0.17条和6.1.1条并不矛盾。一个商业网点设一部楼梯足宜,这里要弄清一个概念,就是商业网点的300平方米的范围并不是一个防火分区,网点之间的隔墙耐火极限只有2.0h,达不到防火墙的要求,只能算作是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几个防火分隔。所以《高规》6.1.1条的安全出口设置条件并不适用于商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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