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JohnMa 于 2007-5-21 00:4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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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高规6说得是疏散问题,而5.1的重点是防火防烟分区,陈述的目的不同,关注点不同。这个似乎只能“意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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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不仅陈述的目的不同、关注点不同,而且重要程度上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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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中和对人的生命安全有直接影响,直接与“疏散时间”挂钩的,是审批的重中之重。
# m* W5 D& ~0 ]+ S1 Y“疏散距离--直线距离 or 行走距离”、“防排烟”、“消防喷淋、烟感”、“防火门”,这些绝对不能逾越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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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R" H* R3 a" N而“防火分区”的设置与消防部门有周旋的余地--比如,多层地上、
不设喷淋(造价关系)、
2510平方米是否应划分2个防火分区(实际我按一个防火分区报过,沟通一下就过了)--的确,是2500平方米还是2510平方米对消防安全会有决定性的影响吗?当然,这个尺度应和当地消防部门沟通--超过10平方米不要紧,那超100、200。。。,总得有个控制(疏散距离则不能放宽,可能就差个0.5m,就决定了人是逃到了安全的天堂,还是落入了烈火的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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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一个安全出口,对消防安全疏散是不利的,因此,规范附加了很多条件,限制这种做法的大量应用:
' |5 d7 U9 y8 ~ ]/ V1.高层、半地下室、地下室可以,多层公建不可以--理由参见:
http://www.jzcad.com/bbs/thread-16023-5-1.html 7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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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面积上为2个防火分区面积之和的0.7倍,而且设了喷淋,面积也不能扩大;
3 }$ U; g I7 ]0 E3.半地下室、地下室底板顶面距室外地坪<=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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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所说的上海允许“相邻防火分区可公用疏散楼梯间”,前提是:上海的消防扑救水平在全国来说是领先的;上海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建设项目可以采用比较完备的消防设施;上海的消防部门在大量的工程实践中,积累了足够的消防安全经验。。。
; P9 ^" t" ?1 p从原理上,这种做法不利于消防安全疏散,不值得模仿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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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yin2000 于 2007-6-4 11:2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