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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讨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6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6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6条文中说的是指"住宅"与"非住宅"应分设出入口;但其条文说明中则说是"居住建筑"也应分开.实践中如何操作?是只把"住宅"分开还是把所有的"居住建筑"(宿舍/公寓)都要分开?即按条文还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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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所有的"居住建筑"(宿舍/公寓)都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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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在这里的措辞值得商榷,不过从理解来看,应该是按照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进行区分,因为在规范中对于居住建筑有专门的条文,要求和非居住建筑是不一样的,那么对于这种综合楼或者商住楼就会出现条文适用的问题,这条还是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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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k35 金币 +5 积极参与讨论,奖励! 2007-6-21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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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在这里确实存在不严密的现象,似乎按条文说明理解更合理一些,按理解来看,条文的意思应该是条文说明的内容,但规范编制组的专家曾经说过:条文和条文说明矛盾时按条文执行,因为只有条文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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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k35 金币 +5 积极参与讨论,奖励! 2007-6-21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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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相互矛盾或者不规范的用语还很多,个人认为应从严执行!否则验收时就麻烦了!本条应该是指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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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条文中说的的确不够准确# l6 T0 r3 N$ R7 ~" n( G, y
但在实际操作中,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包括裙房为公建塔楼部分为办公的综合楼等等,它们的疏散及竖向交通都是独立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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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k35 金币 +5 积极参与讨论,奖励! 2007-6-25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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