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zg028 于 2007-11-14 22:38 发表 
2 r9 s4 r1 S: I* _, I请教:
, k) t9 `; q$ |6 E1、楼梯间没封闭(但三面有墙,只是有一面没设墙),因此放火分区应按上下连通层叠加计算面积吗?- r4 I5 ?. X( L; G' x
, }, p' F$ `: @2 V2、主体建筑为五层,六层只有楼梯间和两间储藏室(面积为层面积的1/4),建筑要按6层计吗? D; d: R# [$ c# P,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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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教,有4个1.8米宽的门,两个一组,两组门边净距4米,两组门外边的距离为7.6米,算不算两个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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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屋顶突出物的问题有两个:层数与高度。这两个因素都与消防、规划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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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规定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
不超过1/4者不计入建筑高度。一般情况下也不计入层数。建规条文说明:目前,在本规范中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为1/4至1/3,但还应考虑该部分的实际面积和可能存在的人数和火灾荷载。需要注意的是,条文说明与原文并不是直接划等号,如果有地区规定,那么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还应符合当地的规定。
, M" I" N; p; a) N8 w( l6 o0 I 本地的规定: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m以内,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
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比通则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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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 \. Q' N! M/ Y8 M. f! |3 ^2 a3.如果按规范条文看,这样设计确实违反规范。几乎所有消防规范都是规定: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建规列入强条:
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4 ^- R3 n0 ^, _只要疏散宽度满足要求,完全可以更改设计满足规范要求。当然这个肯定不是你提问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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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假设疏散宽度只要各1800即可,就是不考虑疏散宽度因素。另外我们把四个门做记号A,B,C,D。如示意图。
! `- E! Q. W! ]+ b如果把B(或C)的门改为固定玻璃,就能满足规范要求。可一旦B和C都做成门的时候就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建规还违反强条),如果这样就很有趣,如果把B(或C)的门改为转门或推拉门那该什么判定?(建规强条:
民用建筑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Z, ^3 `/ l% g- [6 F)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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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时代新人 于 2007-11-15 04:3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