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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讨论] 关于餐厅、商店等大空间的疏散距离

本主题由 rk35 于 2008-4-10 22:48 提升
《建规》5.3.13 注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O( D, h( N0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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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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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I) v* G: T( H. K  P
1.如果上述功能用房是包含疏散楼梯在内的大空间布置,关于疏散距离的要求就很明确,但假如是通过房门经过疏散通道与疏散楼梯连接的,那么,上述内容所指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有何区别呢?是否仅指外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入口?能否可理解为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 W; D: U, o( p* ?! j

; c" J/ u( c6 l2.高层综合楼里的商店,疏散距离是按照《商规》20米还是30米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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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k35 金币 +10 好帖子,请继续! 2008-2-17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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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个问题,《建规》5.3.13 注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指的是几种类型的厅,不是房间,与厅相连的出口只有安全出口没有疏散出口,楼主谈到的"假如是通过房门经过疏散通道与疏散楼梯连接的,……"的情况不是厅的概念,而是房间的疏散问题,按《建规》5.3.13 条相应条款执行。
& u7 H1 c& v6 z, H, k1 U2、至于"高层综合楼里的商店,疏散距离是按照《商规》20米还是30米来执行?",个人认为应按30米考虑,《商规》的编制时间是88年,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消防技术和装备及设施都有很大的提高,再者《建规》和《高规》是近几年编制和修定的,起码反映目前的消防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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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k35 金币 +12 热心解答问题! 2008-2-17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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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f18553zs 于 2008-2-4 17:33 发表 - Z' ~, A8 \* w
1、第一个问题,《建规》5.3.13 注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指的是几种类型的厅,不是房间,与厅 ...
" E3 T! |3 s& J$ Y' r& f: L9 Q' S4 ]" y1 S- m5 L/ ~% y) R
谢谢解答,在建规要求上,我的理解和你相同 4 z, e8 J1 y, K* ~( [
但疑惑的是,《高规》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提到的是疏散出口而非安全出口,是否可理解在高层建筑内作为房间存在的餐厅、商店等空间,最远一点至房门距离不宜超过30M呢?还是按不应大于表6.1.9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考虑?5 D( {) m3 @. o( E* q

% K2 g( d; b0 U* ?" |6 I/ _按我的理解,《高规》6.1.7所说的疏散出口是指房间疏散门,而不是楼梯疏散门,这点和《建规》5.3.13 不同,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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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k35 金币 +15 很有深度! 2008-2-17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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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odon 于 2008-2-4 18:12 发表 + W0 R. p2 q& C% L, l5 I( P/ U

# T$ w7 I' S/ r7 U. C' Q
( p0 }3 G& o. V: E* I1 ?* z4 i谢谢解答,在建规要求上,我的理解和你相同
1 m  B( t; ?" H8 S4 @' ^但疑惑的是,《高规》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 ...
# F: I( [/ X- X, i9 N3 s  R你的问题很好,已经问到关键的问题所在了,关于“疏散出口”的概念,为什么在《高规》中多次提到,而在《低规》中却只字未提,这就是规范编制体系和时间上的不衔接造成的。老版《低规》名词解释中也没有“疏散出口”的概念,但条文中多次出现,造成规范使用中概念的不清和理解的困难,新版《低规》在术语中也没有“疏散出口”的概念,条文中也不再出现“疏散出口”的术语,出现了“房间疏散门”的提法,“房间疏散门”比“疏散出口”在理解上容易的多,也不会发生概念上的混淆,由此可见新版《低规》在编制上比老版《低规》要严密的多,而《高规》几次的修订,都是局部,免不了顾此失彼,规范的修订一般是每年一次,成熟一条修订一条,达到一定的量时才考虑整本修订,期待下次《高规》整本修订时,不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就目前的情况,还是高层建筑按《高规》执行,多层建筑按《建规》执行,但要尽量做到对条文的理解无误,对于你提到的“高层建筑内作为房间存在的餐厅、商店等空间“,最远一点至房门距离应按”6.1.7条……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执行,作为房间存在的餐厅、商店等空间一般面积都不会很大,这点《高规》规定要比《低规》严一些,《高规》中没有条文规定这些房间的疏散距离可以按照表6.1.5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考虑,这点与《低规》不同,要注意区分。不作为房间存在的餐厅、商店等空间疏散距离应按30米考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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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k35 金币 +15 积极参与讨论! 2008-2-17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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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f18553zs 于 2008-2-5 09:56 发表 0 H2 i* I, W1 M( ~/ }

- k8 W4 T& M3 o$ d- M( C你的问题很好,已经问到关键的问题所在了,关于“疏散出口”的概念,为什么在《高规》中多次提到,而在《低规》中却只字未提,这就是规范编制体系和时间上的不衔接造成的。老版《低规》名词解释中也没有“疏散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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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K& u5 z8 @& A& h; b
如果高层建筑内作为房间存在的餐厅、商店等空间,最远一点至房门距离应按6.1.7条执行的话,那是《高规》规定比《低规》松一些呢,呵呵,毕竟低规规定到房门距离最大也是20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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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odon 于 2008-2-5 12:00 发表 1 ?- o# e, L+ h( W
* p, L& o/ y. ]* t* j"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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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V% u3 q' w. Q* Q如果高层建筑内作为房间存在的餐厅、商店等空间,最远一点至房门距离应按6.1.7条执行的话,那是《高规》规定比《低规》松一些呢,呵呵,毕竟低规规定到房门距离最大也是20米而已。
, J& O1 z' }: I( p" l
从《高规》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的字面含义上看,《高规》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并没有说是作为房间的上述各种厅,疏散距离为30米,作为房间的上述房间应执行疏散距离15米。这里概念的不清主要是“疏散出口”,如果把“疏散出口”改为安全出口就不会产生误解了。其实规范的本意也是这样,只是这次修订不充分的问题,有待下次修订。《高规》条文的严格程度不会比《低规》宽松。如果根据自己的理解推断出《高规》的条文要求比《低规》还要宽松的错误结论,一定是自己理解产生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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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k35 金币 +18 很好的帖子,请继续! 2008-2-17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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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wf18553zs ,祝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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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odon 于 2008-2-6 14:18 发表
% q5 ~$ _: p* z1 \谢谢wf18553zs ,祝新年快乐!
- o! i( E5 o+ w. C不用客气,也同样祝你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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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正在做这个方案 很感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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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与对外出口的距离是否有规定?有一资料《手工艺品专卖店方案设计》说规范要求楼梯与对外出口距离满足〈15米。。可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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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yxhstzx 于 2008-2-20 10:40 发表
) E8 C7 H( D- C: |" x2 R9 L/ B楼梯与对外出口的距离是否有规定?有一资料《手工艺品专卖店方案设计》说规范要求楼梯与对外出口距离满足〈15米。。可有依据???
$ }- M1 E& T# p. v) Q# w《建规》5.3.13  3.当层数不超过4层,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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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 ?( M; V* d% A3 }1 Y) W+ R此条的条文解释:“发生火灾时,为使人员尽快疏散到室外,楼梯间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允许在短距离内通过公用门厅,但不允许经过其它房间再到达室外。”
" k# J, H. D% i, C3 L1 D+ K: G----------------此处提到的短距离,不知大家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控制在多长距离内,审查可以通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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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k35 金币 +10 积极提出好问题! 2008-2-28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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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喷淋,安全距离还可以再增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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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中的直线距离怎么理解 假如是很大的厅而且有门的情况 很明显如果算到疏散门肯定不妥 见高规范说明如下 (在高层民用建筑里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场营业厅等,这类房间的面积比较大,人员集中,疏散距离必须有所限制。因此规定这类房间,由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宜大于30m。由于近几年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日趋完善,建筑材料中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普遍使用,建筑自身的安全性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因此这类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相应地放宽。故将原条文中“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改为“不宜超过30m”。)明显高规中的疏散出口就是安全出口既疏散楼梯个人理解如果是大的营业厅存在有门的情形下 直线距离就不好理解了 是按人流的疏散距离来算还是以安全出口画30米半径的圆 房间包括在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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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k35 金币 +10 积极参与讨论! 2008-4-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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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8 s4 ^8 o* \* t! V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W' i" @6 n3 w# n2 l, b/ I
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 ?" k4 ?2 s% d- }+ `
     注意:一个是最大距离、一个是直线距离。由此可以看出30米指的是到楼梯的距离,如果不是,则对大空间的房的要求比小空间的房要求还低,显然不对。对于直线距离应该理解为非人流行走的路线距离而是数学上的两点的距离,不管有没有房门都应该一样,这样有利于大空间的人流及时疏散;  如果存在我上面说的大空间有门的情况,也可以理解对大空间有双重限制:既到房门不能超过带型走道要求、且其最远点到安全出口也不可以超过30米。这样解释也看出对大空间人流密集的房间有30米要求是合理的。7 b- r7 q! ]/ q7 p5 u3 [7 c
     不过直线距离如果理解成疏散距离我觉得有点不妥,如果是走道已经20米了那还剩两米也不可能做房间了,所以这个直线距离指的是空间大的范围限制,是不考虑遮担的。如过直线距离和最大距离一样,那建规也没必要一个说成直线距离一个说成最大距离了。谢谢大家对我的分析做出评论。4 \" D% w7 S  @7 X  y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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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版主注:分析的很精彩。只是这么多内容,请下次加上必要的段落及标点符号,这样有利于看帖,谢谢合作---rk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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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n2 z2 S. q  z[ 本帖最后由 rk35 于 2008-4-17 00: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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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k35 金币 +15 精彩好帖,请继续! 2008-4-17 00:02
  • rk35 贡献 +1 精彩好帖,请继续! 2008-4-17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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