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JohnMa 于 2008-2-4 11:02 发表 
' R3 c/ ]! i6 x* m. ~$ ?从疏散距离上说可能没有问题,可是从其他角度来说未必成立。
* ]: M: b2 g* o' y- T6 O首先,不同的建筑功能共用疏散楼,从防火分区上说是不行的。疏散楼梯应该隶属于某个防火分区,是防火分区的一部分,如果共用,从隶属关系上就有问题了。 ...
- E1 y; `3 r! q. U' j# `, H
谢谢,JohnMa兄的分析很有道理,不过不同建筑功能的两栋建筑共用疏散楼,若单从防火分区上来找依据,似乎还有点不够充分,防火分区的概念
一般是指在同一栋建筑内进行的防火分隔,其主要目的是阻挡火灾的蔓延,分区有水平的和竖向的。而对满足防火间距的两栋相邻建筑,已不存在火灾蔓延的问题,也就不存一个分区跨越两栋建筑的问题。"疏散楼梯应该隶属于某个防火分区"的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如仓库的分区面积一般都较小,我们经常看到仓库的几个分区通过出口到疏散走道然后再到疏散楼梯,这时的疏散楼梯并不隶属于某一个防火分区 。至于疏散宽度是否满足,这个没关系。可以计算,调整楼梯宽度或楼梯数量等的办法解决。
$ t$ W, V( h8 U6 [" l6 j 其实日本人是很认真的,他们的方案我们提出问题后,他们一定要看到依据,仔细到规范的哪条哪款,这样很烦但很锻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