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是规范对钢结构丙类厂房和丁、戊类厂房(仓库)仅梁、柱构件的耐火极限的放宽。这种放宽是有条件的。
1 l# Y6 M3 s) N. ]# l, c即: 1、对丙类厂房必须是单层且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
. f& ?: E- ? I5 f9 p1 v2 }1 c 2、丁、戊类厂房(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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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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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梁、柱构件外,其他构件的耐火性能仍应满足规范表3.2.1的相关规定。
2 ?: P% |# E9 q5 g) Z 5、满足以上1~4条的钢结构建筑最高仅能按二级耐火等级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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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条的理解可以参看条文解释。
引用:
条文解释:3.2.4 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往往要求较大的作业面积。无保护层的金属柱、梁等在该类工业建筑中应用十分广泛。钢结构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对建筑用钢而言,在260℃以下强度不变,260~280℃开始下降,达到400℃时屈服现象消失,强度明显降低,达到450~500℃时,钢材内部再结晶使强度急速下降,进而迅速失去承载力。蠕变在较低温度时也会发生,但温度越高蠕变越明显。由于甲、乙、丙类液体燃烧速度快、热量大、温度高,又不宜用水扑救,对无保护的金属柱和梁威胁较大,因此,有必要对使用和储存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厂房(仓库)有所限制。, C% V' X2 r# o! k
对于火灾危险性较低的场所也应考虑局部高温或火焰对建筑金属构件的影响,而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由于钢结构防火涂料目前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对于金属结构的防火隔热保护,应首先考虑采用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耐火材料包覆的方式。
% G+ g4 G" s; M$ n& }' P在防火设计中采取的可减少火灾危害的有效途径主要有:提高建筑物的不燃化程度、改进工艺,提高工艺防火能力,或者提高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对建筑进行防火分隔,以控制火灾并进行扑救等,力求不失火、少失火或失火时能将火扑灭在初期阶段。自动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建筑物内的初期火灾。经过多年的研究、使用和规范管理等多方面努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的种类不断增多,系统的可靠性得到了很大改善,其控火、灭火成功率也有很大提高。因此,对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当厂房内全部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梁、柱可以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而其他构件的耐火性能仍应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 ~7 n6 j9 ?. T+ ~6 F
执行时,应注意本条主要针对钢结构建筑而言,对于有条件达到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时,应尽量满足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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