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wf18553zs 于 2008-3-8 23:08 发表 
, ]9 V) L4 x3 C# b+ V局部总图见附图,一座十六层商住楼和一栋三层商场分建于城市次干道(图中区间道)的两侧,该道路通行消防车并设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的停靠场地,甲方要求,为了便于顾客购物要求自二层起在两座商场之间设封闭连廊。 ... 3 S+ j: R4 ^, m8 t3 _. ~' A& i+ L
8.3.1 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i$ H; J% w3 e$ i' T8.3.1.1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M7 x+ m! n- l2 v5 K! ?9 k
8.3.1.2 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L8 Y. o5 H* y+ U _3 ]& r2 a: h
8.3.1.3 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0 }1 \! M; e4 K# S+ v: U8.3.1.4 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8 x. Z% N* B0 u8 O" }5 ]
8.3.1.5 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T2 q0 s1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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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了一遍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没有条文说明作为解释,只能靠大家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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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此条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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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步行街一般都是24米以下的建筑物,对于24米以下的建筑,消防登高作业有登上屋顶救人的可能与需要。如果此类商业街作为消防通道,上部又设置大面积的连接顶棚(此类顶棚往往面积很大,面积很小没多大意义),那么就会造成消防队员无法登上屋顶救人。可能出于这点考虑规定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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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消防通道的连接顶棚也有四小条的规定。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这条显然是为了火灾时能够顺利的通风排烟,火灾时由烟雾直接间接导致的死亡比例往往比直接被火烧死的更高。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2;这个数字与建规防火分区一致。顶棚如果不具有一定的燃烧性能就很容易导致烧毁跌落,也就可能砸到正在疏散的人群,燃烧等级与疏散时间关系很大。还有一条是消防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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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2 R6 ~% }6 y4 p% r' T5 x 出于上面对8.3.1条的个人理解,我觉得你做的这个连廊应该不属于8.3.1所提及的连接顶棚。应该属于类似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不影响消防作业。当然登高面及登高作业场地不能在此连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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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rk35 于 2008-3-9 01:2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