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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讨论] 大家帮我看看,这个连廊设置可行吗?

本主题由 rk35 于 2008-3-9 01:59 设置高亮

大家帮我看看,这个连廊设置可行吗?

局部总图见附图,一座十六层商住楼和一栋三层商场分建于城市次干道(图中区间道)的两侧,该道路通行消防车并设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的停靠场地,甲方要求,为了便于顾客购物要求自二层起在两座商场之间设封闭连廊。封闭连廊并不占有消防登高面的长度和操作空间,连廊净高也在5米以上,满足消防车通行。这样设置可行吗?由于看到公安部的一本《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的行业标准,开始对这种设置表示怀疑,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引用:
8.3.1 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0 _; I; {( T# e2 E+ f
8.3.1.1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 J$ m. \4 S" h7 _! q
8.3.1.2 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2;0 [- b; Z" Z1 p; }
8.3.1.3 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u" }5 l. A; T, e( s! L% _
8.3.1.4 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 w$ A. L+ o: C9 U7 B1 Z8.3.1.5 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U% Y) {8 M$ \' w3 S
商场之间的连廊是否具有上述行业标准中所指连接顶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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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8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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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k35 金币 +20 原创好帖,请继续! 2008-3-9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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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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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8 23:29, 下载次数: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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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8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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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k35 金币 +50 精品资料。 2008-3-9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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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f18553zs 于 2008-3-8 23:08 发表
, ]9 V) L4 x3 C# b+ V局部总图见附图,一座十六层商住楼和一栋三层商场分建于城市次干道(图中区间道)的两侧,该道路通行消防车并设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的停靠场地,甲方要求,为了便于顾客购物要求自二层起在两座商场之间设封闭连廊。 ... 3 S+ j: R4 ^, m8 t3 _. ~' A& i+ L
8.3.1 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i$ H; J% w3 e$ i' T8.3.1.1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M7 x+ m! n- l2 v5 K! ?9 k
8.3.1.2 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L8 Y. o5 H* y+ U  _3 ]& r2 a: h
8.3.1.3 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0 }1 \! M; e4 K# S+ v: U8.3.1.4 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8 x. Z% N* B0 u8 O" }5 ]
8.3.1.5 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T2 q0 s1 J, ?
2 ]# j1 f5 q' d
认真看了一遍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没有条文说明作为解释,只能靠大家理解了。1 k& d2 V9 H6 [$ i& E
个人对此条文的理解:2 e0 n1 _. K6 Y7 w' q
   大型商业步行街一般都是24米以下的建筑物,对于24米以下的建筑,消防登高作业有登上屋顶救人的可能与需要。如果此类商业街作为消防通道,上部又设置大面积的连接顶棚(此类顶棚往往面积很大,面积很小没多大意义),那么就会造成消防队员无法登上屋顶救人。可能出于这点考虑规定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吧。! }  E0 n. a; j" {
   不作为消防通道的连接顶棚也有四小条的规定。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这条显然是为了火灾时能够顺利的通风排烟,火灾时由烟雾直接间接导致的死亡比例往往比直接被火烧死的更高。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2;这个数字与建规防火分区一致。顶棚如果不具有一定的燃烧性能就很容易导致烧毁跌落,也就可能砸到正在疏散的人群,燃烧等级与疏散时间关系很大。还有一条是消防的基本要求。
9 c0 m5 Q, b& c( o: Y% f  H
% n2 R6 ~% }6 y4 p% r' T5 x   出于上面对8.3.1条的个人理解,我觉得你做的这个连廊应该不属于8.3.1所提及的连接顶棚。应该属于类似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不影响消防作业。当然登高面及登高作业场地不能在此连廊处。
8 D2 m: R4 m+ F# n5 f$ c
  a6 s+ Q6 B( s8 x[ 本帖最后由 rk35 于 2008-3-9 01: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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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f18553zs 金币 +5 很同意你的意见和分析,谢谢。 2008-3-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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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个疑问:
  z' N3 \. M5 S* C  O0 x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4.1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6 v8 D! G. k$ h" {    对外窗这么详细的规定个人看法是:火灾时消防队员可以从窗户救人。为何只对公共娱乐场所有此规定,而对人员密集场所没有此规定。比较纳闷,难道人员密集场所这种可能性没有!?这该什么理解?欢迎探讨
8 O( ]2 U. E# \, Y( D
; Q" @! k% f% n[ 本帖最后由 rk35 于 2008-3-9 01: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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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娱乐场所(比如练歌房),大面积都不开窗,这样势必导致人员疏散困难,因此做个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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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k35 金币 +5 有道理! 2008-3-9 18:06
  • wf18553zs 金币 +5 我很赞同 2008-3-9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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