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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6: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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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规2.0.17 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新高规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问题:符合2.0.17条的二层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应属于一个防火分区,那么设置几个疏散楼梯?一个楼梯能满足要求吗?
2 0.17 条文说明: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 本帖最后由 rk35 于 2006-11-23 03:49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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